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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企业总收入的执行口径错乱,该如何解决?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此处提到的“总收入”的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术企业误解,犯的错误是五花八门。既有执行会计准则中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也有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六条规定中收入总额口径的,在计算收入指标比例及纳税申报中,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对总收入也作出了专项解释,具体如下:
文件中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可见,总收入是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解决方案:
1、企业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计算口径和方法;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新的税务政策法规,严格界定企业“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的内容;
3、财务人员积*参与*三方机构组织的财税讲座,了解*新的税务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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