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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有何其他特殊规定?
1、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9〕212号)
2、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国税函〔2009〕212号)
3、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0〕111号)
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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