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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摊销部分,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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