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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研发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快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争取国家、省级和市级研发机构在园区布局,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高科技产业园区的科创扶持办法》(苏园管〔2018〕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条
对经园区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认定后给予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条
对获得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条
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院士工作站立项的企业,项目立项*二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条
对获得***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六条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可累加享受补贴。
*七条
本细则与园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8〕21号)*三条*三款停止执行。
*八条
获得各级研发机构认定(或立项)的企业,应积*开展研发创新活动,若有重大变化,须及时向科技部门报告。
*九条
本细则由园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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