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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制造名单推荐工作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177 发布时间:2022-09-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工业**发展规划》《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持续完善**制造体系,推进工业**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制造名单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

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的推荐程序,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等开展申报工作,遴选确定本地区**工厂、**设计产品、**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荐名单。鼓励各地建立完善本地区**制造标杆培育机制,发布省级**制造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企业或园区给予优先推荐。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一)**工厂

请各地区参照《**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开展自评价和*三方评价。已发布**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价和*三方评价。各地区申报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因素确定。

为发挥**工厂节能降碳引领作用,重点用能行业能效水平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对有关行业规定的标杆值。未规定能效标杆值的行业,原则上要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此外,各地区推荐**工厂应与已有**工厂**制造水平指标进行对标,能效水平等主要指标应优于本地区同行业已有**工厂。

(二)**设计产品

本年度推荐的**设计产品范围和标准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工业园区

各地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制造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园区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三方评价。推荐的**工业园区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鼓励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原则上每个地区推荐的**工业园区不超过3个。

(四)**供应链管理企业

各地区要组织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三方评价。对于电子电器、机械、汽车等3个行业,根据“**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进行自评价和*三方评价。

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件1-5)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

请各地区加强对**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建立**制造水平关键指标定期报送机制,组织**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每年填报**制造动态管理表(附件6-9),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我部,我部将综合评估后对名单进行调整。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要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从名单中予以剔除。

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前六批**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工作,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开展**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制造体系*三方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评价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工厂、**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我部将公开*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通过率。

参与**制造评价工作的*三方机构,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附件10)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四、其他要求

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荐工作。我部将组织对**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标杆带动效应。鼓励**制造名单单位持续开展**低碳升级改造,发布**发展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宣传**制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并作出**发展承诺,履行社会责任,接受公共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2.**工厂自评价报告及*三方评价报告

3.**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4.**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及*三方评价报告

5.**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和*三方评价报告

6.**工厂动态管理表

7.**设计产品动态管理表

8.**工业园区动态管理表

9.**供应链管理企业动态管理表

10.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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