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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_高新技术企业申请_苏州高企申报-智为铭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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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吴江区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通知【智为铭略转发】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120 发布时间:2023-04-06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吴江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时间

吴江区分3批集中受理。系统填报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5日、7月7日、8月1日(每年仅限申报1次),建议尽量集中在前两批申报。纸质材料企业妥善留存备查,无需上交至区科技局。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一条*(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工作指引》*一条*(三)项*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二)网上申报

1.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一次性提交申报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单独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汾湖高新区(黎里镇)企业请选择受理机构“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吴江高新区(盛泽镇)企业请选择受理机构“江苏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其他区镇企业请选择受理机构“吴江市科学技术局”。

3.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区科技局统筹全区高企申报相关工作,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做好审核推荐工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并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2.各板块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将按照《工作指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5.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

附件:

1.申报材料清单

2.推荐函(模板)

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4.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5.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相关事项

7.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8.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下载:

附件1

附件2

附件3、4、5

附件6、7

附件8基层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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