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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城区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智为铭略转发】

文章出处:智为铭略人气:1687 发布时间:2023-05-11

2023年3月10日,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办公室修订并印发了《相城区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办〔2023〕21号)(以下简称《政策》),现进行如下解读:

一、质量品牌建设部分

(一)制定背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区委区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相城“五大功能片区”战略定位和“12345”战略目标,聚力创新,积*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内容。《政策》包括三个章节,本部分主要内容为技术标准战略和质量品牌建设。

1.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1)提高标准研制创新能力。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给予单项不超过70万元/项的资助。

(2)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70万元/项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5万元/项的资助;对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7万元/项的资助。

(3)支持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单位,给予不超过7000元/项的资助。

(4)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良好行为。获国家4A级和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资助经费3.5万元和2.1万元;获省4A级和3A级的,分别资助经费2.1万元和7000元。

(5)积*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企业通过验收的,资助经费10万元。

(6)加快培育团体标准。对于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并经社会团体所在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团体标准,给予不超过14万元/项的资助。

(7)加快标准化服务机构培育。对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4万元/家的资助。

(8)建设标准化人才高地。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注册专家的所在工作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1万元和14万元的资助。

(9)推进重大标准化活动。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并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给予不超过7万元/项的资助。

(10)加强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经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7万元/年的资助。

2.大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1)鼓励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等质量奖项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60万元的奖励。

(2)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AA等级用AA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3)鼓励企业积*开展品牌认证。对获得“江苏精品”和“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4)支持质量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批***和省级质量、标准平台载体并落户在相城的,分别给予所在地方政府板块奖励100万元/家和30万元/家。

二、知识产权部分

(一)总则

1、本部分针对《相城区质量品牌建设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中*三章节(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发展)进行解读。

2、本扶持政策中“知识产权”仅指商标及专利。

3、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材料要求以当年度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为准。

4、无特殊申明的,申报本扶持政策的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特征:

(1)申报本扶持政策的知识产权由申报单位自主申请并获得授权(注册),不含受让的知识产权。

(2)申报单位为该知识产权的*一权利人。

(3)在本扶持政策资金拨付前,相关知识产权需确保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4)申报本扶持政策的知识产权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口径纳入相城区。

(5)本扶持政策采取“后资助”方式。

(6)所有用于申报本扶持政策的外文材料均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

(二)扶持政策申报流程图

 图片1.png

(三)具体政策条款解读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促进专利产出

条文解读:

①对于境外专利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且授权日不在同一自然年度的,可以分多年度进行申报。

提交材料:

①线上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身份证(个人);

③对于境外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授权证书(若为外文则需中文翻译件)、PCT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仅PCT途径);

④对于境内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实质审查费等所有费用的收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收据,按不超过官方费用50%的标准进行兑付);

⑤对于境外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申请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授权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缴纳的申请费、印刷费、专利登记费、实质审查费等所有费用的收据,其中涉及外文材料的需中文翻译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收据官方费用50%的标准进行兑付);

(2)推动商标发展

条文解读(一):

①“**获得”是指自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设立之日起,**获得国内注册商标。

②每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仅能享受本条政策一次。

③商标注册地址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提交材料:

①线上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商标注册证。

条文解读(二):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商标注册证。

条文解读(三):无。

提交材料:

①线上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商标国际注册证及中文翻译件。

(3)培育高价值专利

条文解读: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认定文件。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推动知识产权技术转化

条文解读(一):相关资助条件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补贴奖励申报工作通知。

提交材料:

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运营补贴奖励申报工作通知。

条文解读(二):

①用于转让或许可的专利在转让前专利地址在相城区内。

②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不限于相城区内主体且转让及许可专利件数为全部主体件数之和。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③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或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转让或许可信息截图。

(2)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条文解读(一):

①相关资助条件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质押融资)补贴奖励申报工作通知。

②申报单位需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窗口)办理质权登记,登记时间原则上应在放款前,*迟不得晚于贷款合同签约日期后1个月。

③办理混合贷且无法分割知识产权贷款额度的,不予资助。

④补贴标准按照放款利率不高于上一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高值的两倍给予贴息,若放款利率高于此标准,则按此标准利率兑付贴息补助,超出部分不予兑付。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银行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等资料;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质押登记通知书;

⑤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

⑥企业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利息清单;

⑦银行出具的批复或其他证明企业知识产权贷款额度的材料(仅混合贷)。

条文解读(二):相关资助条件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补贴奖励申报工作通知。

提交材料:

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金融补贴奖励申报工作通知。

条文解读(三):相关资助条件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相关通知。

提交材料: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相关通知。

条文解读(四):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购买的知识产权保险单;

④保费发票;

⑤若对购买保险的知识产权开展评估的,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大****保护力度

条文解读:资助对象仅限资助申报通知的上一自然年度经行政认定的****。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商标注册证;

④****认定文件。

(2)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条文解读(一):

①用于申报本条政策的法院判决书、行政裁决书出具时间需为资助申报通知的上一自然年度,且申报单位近三年来无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记录。

②对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仅限专利和商标)维权并获得胜诉或在和解撤诉中获益的,在和解协议或者判决书中明确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在兑付资助时予以扣除,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部分在兑付资助时予以扣除。

③对通过行政途径开展知识产权(仅限专利和商标)维权并取得积*成效的,仅对官方费用予以资助。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法院判决书或案件行政裁决书,商标无效宣告、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④相关费用凭证。

条文解读(二):

相关资助条件及标准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报通知。

提交材料:

参照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年度发布的苏州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申报通知。

(3)强化规范化市场示范引领

条文解读: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认定文件。

4.完善知识产权管理

(1)培育知识产权强企

条文解读(一):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标准文本。

条文解读(二):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认定文件。

条文解读(三):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认定文件。

条文解读(四):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确认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③认定文件。

条文解读(五):

①成长型企业的认定需经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并符合苏市监管知促发〔2021〕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要求。

②对于新获评认定的成长型企业,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管理、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确定奖励扶持金额。对于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的企业,将扣除相应项目资金。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认定文件。

条文解读(六):

①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的上一自然年度结清服务合同全部款项。(若合同尚未履行完成但合同款已结清也可以申报)

②申报单位供应商的服务合同需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签订。若合同签订日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且合同中能明确分割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款项,可根据合同进行申报。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购买合同、费用凭证、数据库页面截图;

④合同履行期间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等);

⑤合同履行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及受理通知书。

(2)推进知识产权贯标

条文解读:

①资助对象不含认证满三年复核的情形。

②若申报单位同时符合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及通过省绩效评价验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

③*三方认证证书或省绩效评价合格的相关文件。

(3)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条文解读(一):无。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认定文件。

条文解读(二):

专项资金拨付根据各板块、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后拨付,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提交材料:

根据评价标准提交板块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综合评价所需的各类证明材料。

(4)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条文解读:

①申报对象为各镇(街道、区)。

②相关资助条件可参考苏市监管发〔2021〕150号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载体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提交材料:

参考当年度苏州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申报工作通知。

5.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条文解读:

①申报对象为个人,但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

②员工所获得的证书、职称等需为员工在该单位任职期间获得。

③员工需在相城区缴纳社保满12个月(可以在区内不同单位)。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上申报表;

②身份证;

③资格证书;

④单位出具的人员所属证明;

⑤员工近一年社保证明。

6.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1)提升知识产权代理质量

“备案”指的是在相城区知识产权资助申报系统中填写机构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条文解读(一):

①“当年度”是指同一自然年度,一般是申报通知发布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

②需同时满足为企业注册地址在相城区内的5家不同企业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申请中或已授权均可,但代理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有著录项变更记录)以及为企业注册地址在相城区内的企业(可以是多个主体)共计代理授权10件发明专利(专利地址需在相城区内)。

提交材料:

①线上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表;

②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清单;

③为区内5家不同企业代理的专利清单及作证材料,对于未授权的专利需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每家企业提供1件即可)。

条文解读(二):

①本条政策针对撰写获奖专利的服务机构,而非辅导企业进行专利奖申报的服务机构。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获奖文件。

条文解读(三):

①“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②“**获得”是指自企业设立之日起,**获得国内注册商标。

提交材料:

①线上填写知识产权资助申报表;

②代理并获得注册的商标清单;

③商标代理合同或包含代理信息的商标公告截图。

条文解读(四):

①若涉及多个代理机构同时提供服务,需由各机构明确资助分配比例并提供包含所有机构盖章的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商标注册证及认定文件;

③商标代理合同或包含代理信息的商标公告截图。

(2)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条文解读:

①对于专利案件,申报单位需同时拥有专利代理资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代理案件的律师之一同时拥有律师执业证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对于商标案件,申报单位仅需拥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②对于未经法院判决、调解或自行调解且调解书未经司法确认的案件不予资助。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仅专利案件)、律师执业证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③案件受理通知书;

④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3)引育优质服务机构

条文解读(一):

“相关标准”指:

①成立时间:自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起,截至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自然年度12月31日,大于等于6个月且小于等于3年。

②人员规模:拥有专利代理师3人及以上,或拥有高级知识产权师(副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2人及以上,或机构总人数10人以上。(所有人员均需在该机构依法缴纳社保满6个月)

③代理规模:自设立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均有代理区内发明专利申请,累计代理区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不含通过专利快速预审通道授权的发明专利)。

④申报单位需为独立法人机构,不含代理分支机构。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③营业收入、纳税证明、知识产权代理量等证明材料。

条文解读(二):

①“新获得”指资助申报通知的上一自然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品牌培育机构”等称号。

②设立分、子公司或总部迁至相城区需有实质业务开展并产生营收及税收,其中自在相城设立或地址变更之日起,截至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自然年度12月31日,大于等于6个月且小于等于5年。

③设立分、子公司或总部迁至相城区资金支持(总计不超过50万元),将根据如下方式进行分档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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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申报通知发布的上一自然年度12月31日,机构需同时达成某一档次指标中“指标1-3”至少2项、“指标4-6”至少1项以领取该档次资金支持,达成不同档次的资金支持可以分年度领取且可以累计领取。若机构在同一自然年度跨档次达成指标,则可于当年度同时领取多个档次的资金支持。若机构设立分、子公司或总部迁至相城区已满5年且尚未满足资金支持要求则无法继续申请资金支持。

提交材料:

①知识产权资助线下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品牌机构相关认定文件;

④营业收入、税收等证明、业务委托合同材料、员工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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